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税务局网站消息,2019年7月25日,河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《河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河北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》,《决定》明确,依据《中国耕地占用税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十二条规定和河北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《河北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策略》的议案,会议决定:
1、我省各区域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:雄安新区推广托管的雄县、容城县、安新县和廊坊所辖三河市、香河县、大厂回族自治县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40元/平米;我省其余162个县适用税额维持不变。
2、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经济开发区、工业园区等非行政区,适用税额根据其所在县级行政区税额标准实行。
3、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。
河北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